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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 - 103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四等_財稅行政:民法概要(純非選)#15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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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試卷:103年 - 103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四等_財稅行政:民法概要(純非選)#15656
科目:公職◆民法概要
年份:103年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103年 - 103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四等_財稅行政:民法概要(純非選)#15656
科目:
公職◆民法概要
年份:
103年
排序:
0
申論題內容
甲夫婚後有外遇,與乙妻感情破裂無可挽回。乙妻對婚姻之破裂並無可歸責事由,且不願與甲離婚,甲遂向法院提起離婚之訴。試問:法院是否應准予甲乙離婚?請附理由說明之。(25 分)
詳解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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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者:吉羅琳
一.法院是否應准予甲乙離婚? 1.甲夫婚後有外遇,造成與乙妻感情破裂之主因,且乙妻對婚姻破裂並無可歸責事由, 故甲夫並無權向法院提起離婚之訴! 2.甲乙感情已因甲夫婚後外遇而破裂無可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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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者:卍乂煞氣a屁玄乂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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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者:卍乂煞氣a屁玄乂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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