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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4年 - 104 公務、關務升官等考試_簡任_一般行政、一般民政、社會行政、人事行政、原住民族行政、社會工作、教育行政、司法行政、法制、關務類:行政法研究#41890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年份:104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四、行政罰法第 1 條所定「其他種類行政罰」之意義為何?行政法院是否作限縮解釋? 如何限縮?(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林小寶

本法所稱其他種類行政罰,指下列裁罰性之不利處分:   一、限制或禁止行為之處分:限制或停止營業、吊扣證照、命令停工或停止使用、禁止行駛、禁止出入港口、機場或特定場所、禁止製造、販賣、輸出入、禁止申請或其他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處分。   二、剝奪或消滅資格、權利之處分:命令歇業、命令解散、撤銷或廢止許可或登記、吊銷證照、強制拆除或其他剝奪或消滅一定資格或權利之處分。   三、影響名譽之處分:公布姓名或名稱、公布照片或其他相類似之處分。   四、警告性處分:警告、告誡、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或其他相類似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