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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8年 - 108 關務特種考試_三等_財稅行政、關稅法務:民法#75749
科目:民法
年份:108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四、甲向乙借新臺幣 80 萬元,尚未清償,即因病去世。甲去世時,留有遺產 60 萬元,兒子丙為唯一繼承人。乙請求丙償還借款,丙償還乙 80 萬元, 並未為限定責任之抗辯。嗣後,丙依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乙返還 20 萬 元,丙之請求是否有理由?(25 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Yi Der Lin
(一)依據民法1148條之規定,繼承人僅於所受財產限度內償還被繼承人之債務,分述如下: 1.依據1148條2項之規定,繼承人對於被紀成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者為限,負清償責任,合先敘明。 2.今甲死亡繼承人丙,依據同條之規定,取得其財產上權利義務,因此對乙亦負擔80萬元之債務,依據民法繼承編之相關規定,須於3個月內開立財產清冊,確定甲之繼承範圍,依提示,甲之遺產為60萬元,是故已確定其財產,丙為其唯一繼承人,依法繼承甲全部之遺產。 3.依1148條2項之規定,丙對乙僅負限定繼承之責,即以其受繼承之範圍內,對甲之債務人負償還責人。 (二)甲以其「固有財產」償還計成債務,依據180條之規定,請求丙返還難謂有理由,分述如下: 1.依據民法179條之規定,無法律上之原因,受有利益致第三人受有損害者,應返還其所領受之利益。是故須以乙所受之給付無法律上之原因致丙有損害為前提。丙對乙僅需負擔60萬元之償還義務,而丙卻清償乙80萬元,此時丙乃以自己之固有財產給付乙清償甲之債務,今依1148條之規定,丙與乙間有20萬元之不當得利流動,合先敘明。 2.今丙因繼承繼受甲之一切權利義務,亦包含對於債權人乙之債務,但依據限定繼承之規定,僅對於其所受者負限定責任,依據180條之規定,對於因清償債務而為之給付,於給付時明知無給付義務者,不得請求返還。
詳解 提供者:Joyce Chiang
1.1148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前繼承被繼承人財產上一切權利義務,但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被繼承人因繼承所承擔之債務,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此為債務清償以限定繼承原則之明文規定。
2.1153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被繼承人有數人時,各繼承人對於債務之分擔,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另有約定,以應繼分比例負連帶清償責任。
3.179不當得利係指無法律上原因受有利益致相對人受有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為本案債權之清償,對於債權人而言係有法律上原因,不該當179之要件。
4.且民法180規定下列給付,不得請求返還:
a.因不法行為之給付,但不法原因僅於受領一方存在時不在此限。
b.因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之給付
c.旅行債務時,明知無返還義務所為之給付
d.對於尚未屆返還期限債務所為之給付
5.債務之清償非屬不當得利返還之範圍,當事人雖得於清償被繼承人債務時表示,以限定繼承方式返還60萬債務,但為主張而予以全額返還,事後及不得再主張不當得利請求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