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48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前繼承被繼承人財產上一切權利義務,但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被繼承人因繼承所承擔之債務,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此為債務清償以限定繼承原則之明文規定。
2.1153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被繼承人有數人時,各繼承人對於債務之分擔,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另有約定,以應繼分比例負連帶清償責任。
3.179不當得利係指無法律上原因受有利益致相對人受有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為本案債權之清償,對於債權人而言係有法律上原因,不該當179之要件。
4.且民法180規定下列給付,不得請求返還:
a.因不法行為之給付,但不法原因僅於受領一方存在時不在此限。
b.因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之給付
c.旅行債務時,明知無返還義務所為之給付
d.對於尚未屆返還期限債務所為之給付
5.債務之清償非屬不當得利返還之範圍,當事人雖得於清償被繼承人債務時表示,以限定繼承方式返還60萬債務,但為主張而予以全額返還,事後及不得再主張不當得利請求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