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838 條之 1 土地及其土地上之建築物,同屬於一人所有,因強制執行之拍賣,其土地與建築物之拍定人各異 時,視為已有地上權之設定(下略)。係指建築物與土地分開拍賣時,因可能造成不同人分別購得, 而使土地之新所有人得主張該建物之新所有人因欠缺合法權源而為無權占有土地,而得向建物之 新所有人主張拆屋還地等不利益,即可能與法條設計之立法意旨相悖,故特別修法,新增法定地 上權使建物之新所有人得享有合法之占有權源。 第 876 條 設定抵押權時,土地及其土地上之建築物,同屬於一人所有,而僅以土地或僅以建築物為抵押者, 於抵押物拍賣時,視為已有地上權之設定(下略)本條之利益,與 838 條之 1 情況類似。因若僅以 土地或建物設定抵押權,則拍賣時,勢必導致房、地所有權人不同,為和緩建物或土地所有人與 拍定人間緊張關係,避免新地主或新屋主受到牽制,法律特別規定此種情況下有法定地上權。 附言者為,924-2 與 927 條,雖非屬地上權章節之範圍,惟典權設定時之利用情況亦與 838 條 之 1 與 876 條類似,故亦有法定地上權之規定,皆係在解決房、地之所有權人不一致時,建物所有 權人保有房屋之使用收益狀態之衝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