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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6年 - 106 高等考試_二級_一般行政(一般組)、一般行政(兩岸組一)、人事行政、司法行政(兩岸組)、法制:行政法研究#65194
科目:公職◆行政法(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年份:106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關於法官違法執行審判職務對人民造成之損害,國家縱因國家賠償法第 13 條規定而 不負賠償責任,但被害人民得否依民法第 186 條規定向加害之法官本人請求賠償? (10 分)又,針對國家賠償法第 13 條規定,司法院釋字第 228 號解釋雖稱「維護審 判獨立及追訴不受外界干擾」為其立法意旨,並進而說明該條規定並未因此違憲, 但此一觀點非無爭議。就此,您看法如何,試說明之。(20 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BBubble Tsai

(一)法官違反執行審判職務對人民造成之損害,國家因國賠法第14條規定而不負賠償責任,人民得依民法第186條規定向加害之法官本人請求賠償,說明如下: 1.依據國賠規定,國賠法之適用為,若有其他法律規定則適用其他法律,若國賠法無規定,則適用民法。故可推定其適用順序為:特別法優於國家賠償法,國家賠償法又優於民法。 2.依據國賠法規定準用民法,在人民無法透過國家賠償法獲得補償的狀況下,始得向公務員請求賠償。 3.因此在國家因國賠法第13條規定而不負賠償責任的狀況下,人民無法獲得賠償。故可依據國賠法準用民法之規定,向加害法官本人請求賠償。 (二)針對司法院釋字第228解釋說明如下 1.為「維護審判獨立及追訴不受外界干擾」,具有審判與追訴權之人,需要在符合下列要件時,方得對其進行國賠要求: (1)犯職務上相關之罪 (2)該罪確定有罪 (3)其行為不當侵害人民權利 (4)造人民權利之損害。 2.由於審判權及追訴權有其職權特殊性,需盡可能地處於公正、合乎程度之自由狀況下行使,方得始追訴權及審判權得以順利行駛。

詳解 提供者:yoyo
經許可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