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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行政法(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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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 - 106 高等考試_二級_一般行政(一般組)、一般行政(兩岸組一)、人事行政、司法行政(兩岸組)、法制:行政法研究#65194
科目:
公職◆行政法(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
年份:
106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4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公職◆行政法(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選擇題 (0)
申論題 (4)
一、某甲之開發行為在第一階段環境影響評估中,經主管機關審查為不須進行第二階段 環境影響評估後,順利取得開發許可;某乙不服,針對該主管機關之審查結論提起 行政爭訟。嗣某乙勝訴,系爭審查結論遭行政法院撤銷,判決並已確定;然此一確 定終局判決距某甲取得開發許可已經半年有餘。準此,試問:某甲已取得之開發許 可效力為何?又,假使系爭開發許可並不因第一階段環境影響評估之審查結論遭撤 銷而隨之無效時,則某乙在法律上有無可對抗該開發許可之方法?(30 分) 參考法條: 環境影響評估法第 14 條第 1 項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環境影響說明書未經完成審查或評估書未經認可前,不得為開發行為之許 可,其經許可者,無效。
二、關於法官違法執行審判職務對人民造成之損害,國家縱因國家賠償法第 13 條規定而 不負賠償責任,但被害人民得否依民法第 186 條規定向加害之法官本人請求賠償? (10 分)又,針對國家賠償法第 13 條規定,司法院釋字第 228 號解釋雖稱「維護審 判獨立及追訴不受外界干擾」為其立法意旨,並進而說明該條規定並未因此違憲, 但此一觀點非無爭議。就此,您看法如何,試說明之。(20 分)
⑴A縣政府針對該訴願決定得否提起行政訴訟?而提起行政訴訟之前,有無先行訴願 之必要?(20 分)
⑵前一小題之結論,得否套用於公立大學對其所屬教師所為之不予續聘決定於再申 訴程序中遭撤銷後,該公立大學不服再申訴決定,而思欲提起行政訴訟之情形? (20 分) 參考法條: 教師法第 31 條 教師申訴之程序分申訴及再申訴二級。 教師不服申訴決定者,得提起再申訴。學校及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不服申訴決定者亦同。 教師法第 33 條 教師不願申訴或不服申訴、再申訴決定者,得按其性質依法提起訴訟或依訴願法或行政訴訟法或 其他保障法律等有關規定,請求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