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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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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年 - 93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三等_一般行政、社會行政、人事行政、教育行政:行政法#175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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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試卷:93年 - 93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三等_一般行政、社會行政、人事行政、教育行政:行政法#17598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年份:93年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93年 - 93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三等_一般行政、社會行政、人事行政、教育行政:行政法#17598
科目:
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年份:
93年
排序:
0
申論題內容
二、請說明行政訴訟法「重新審理」之制度設計。(25 分)
詳解 (共 3 筆)
詳解
提供者:Chiao Chen Chung
行政訴訟法的[重新審理],僅利害關係人,於行政訴訟判決確定後1年內,如有發現新事實新證據等法規明定理由,得申請重新審理。
詳解
提供者:包中
重新審理是專屬利害關係第三人得聲請之訴訟
詳解
提供者:KIYA
重新審理是專屬利害關係第三人得聲請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