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異處:
1.行政處分之撤銷係針對違法、有瑕疵之行政處分,廢止行政處分乃係對於合法行政處分為之。
2.有權機關:行政處分之撤銷,原處分機關、原處分機關之上級機關、行政法院均可為之。行政處分之廢止有權機關為原處分機關。
3.效力:行政處分之撤銷,原則上溯及既往失效,向後失效為例外。行政處分之廢止,原則上則為向後失效,以溯及失效為例外。
相同處:依行政程序法第127條規定,授益行政處分經撤銷、廢止、確認無效或條件成就,而有溯及既往失效之情形時,受益人應返還因該處分所受領之給付。
違法之行政處分適用撤銷;而合法之行政處分則是適用廢止。
違法之行政處分適用撤銷;而合法之行政處分則是適用廢止。
(一)撤銷:行程法117,對公益有重大損害或不具行程法119的信賴利益。
(二)廢止: 1法律准許廢止2保留其廢止權3應履行未履行4變更影響公益5除去影響公益
(三)廢止4,5項具有財產保護,應予以補償。
(一)撤銷:行程法117,對公益有重大損害或不具行程法119的信賴利益。
(二)廢止:行程法123並無違法
1法律准許廢止2保留其廢止權3應履行未履行4變更影響公益5除去影響公益
(三)廢止4,5項具有財產保護,應予以補償。
異:撤銷乃針對違法之行政處分,廢止乃針對合法之行政處分
同:如為授益處分,,除有119條信賴利益不值得保護情形,均要考慮信賴利益補償之問題
1. 違法的行政處分,得依職權或申請撤銷,可由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撤銷。
(1) 違法授益性行政處分撤銷,除了有信賴利益不值得保護的情形,如信賴利益>公益,應存續保護,不撤銷該違法授益; 如信賴利益<公益,應撤銷違法授益處分,就其處分相對人損失,財產補償之。
(2) 違法負擔性行政處分,99%得撤銷。除撤銷對公益有重大違害者,採情況決定制度。
2. 合法的行政處分,因有法規明定的原因,只可由原處分機關廢止。需有信賴利益保護,即財產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