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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 99年 - 99 高等考試_二級_一般行政(一般組)、一般行政(兩岸組一)、人事行政、戶政(兩岸組)、法制:行政法研究#46525
99年 - 99 高等考試_二級_一般行政(一般組)、一般行政(兩岸組一)、人事行政、戶政(兩岸組)、法制:行政法研究#46525
科目:
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
年份:
99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5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選擇題 (0)
申論題 (5)
一、國家賠償法第 2 條第 2 項後段規定,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 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建築法第 81 條第 1 項規定,直轄市、縣(市) (局)主管建築機關對傾頹或朽壞而有危害公共安全之建築物,應通知所有人或占 有人停止使用,並限期命所有人拆除;逾期未拆者,得強制拆除之。主管機關就傾 頹或朽壞而有危害公共安全之建築物,未通知所有人或占有人停止使用,亦未限期 命所有人拆除,經鄰人檢舉,主管機關仍不作為,以致於事後該建築物崩塌,壓壞 鄰人屋舍,試問鄰人得否向主管機關要求國家賠償?(30 分)
二、試說明撤銷與廢止行政處分之異同。(40 分)
⑴交通部委託臺北市政府徵收汽車燃料使用費,人民不服臺北市政府處分時;
⑵經濟部委辦高雄市政府處理公司登記事項,人民不服高雄市政府處分時;
⑶交通部委託私人檢驗場辦理車輛定期檢驗,人民不服私人檢驗場之決定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