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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9年 - 109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財稅行政、法制、商業行政:民法#94801
科目:民法
年份:109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經核准撥用為某政府機關眷舍之 A 房地原屬國有財產,於未完成撤銷撥 用程序之前,乃國有財產法所定之公務用公用財產,依該法規定不得為 任何之處分。詎料因主管機關失察,於撤銷撥用程序前,將 A 房地讓售 予申購該房地之甲並完成移轉登記;其後,甲復將該房地讓售予善意之 乙並完成移轉登記。 針對上情,主管機關以 A 房地仍屬國有公用財產為由,依民法第767條 規定,請求法院判決塗銷甲、乙二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甲、乙則主張 二人於申購及買賣 A 房地時均屬善意,應受土地法及民法關於善意受讓 規定之保護。雙方之主張,何者有理?(25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今年要上榜

回3F

結論的部分,我覺得寫得很不錯,但有一點小小的瑕疵,就是「補償」應改成「賠償」

補償:合法的處分

賠償:違法的處分

又本案係因主管機關失察,將國有財產法所定之公用財產 A 房地讓售予申購該房地之甲並完成移轉登記,依該法規定A 房地不得為任何之處分,主管機關之處分違法,應給予受損害之人民「賠償」。


詳解 提供者:昱婷

最高法院 101 年度台上字第 1412 號民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