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經核准撥用為某政府機關眷舍之 A 房地原屬國有財產,於未完成撤銷撥
用程序之前,乃國有財產法所定之公務用公用財產,依該法規定不得為
任何之處分。詎料因主管機關失察,於撤銷撥用程序前,將 A 房地讓售
予申購該房地之甲並完成移轉登記;其後,甲復將該房地讓售予善意之
乙並完成移轉登記。
針對上情,主管機關以 A 房地仍屬國有公用財產為由,依民法第767條
規定,請求法院判決塗銷甲、乙二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甲、乙則主張
二人於申購及買賣 A 房地時均屬善意,應受土地法及民法關於善意受讓
規定之保護。雙方之主張,何者有理?(25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提供者:今年要上榜
回3F
結論的部分,我覺得寫得很不錯,但有一點小小的瑕疵,就是「補償」應改成「賠償」
補償:合法的處分
賠償:違法的處分
又本案係因主管機關失察,將國有財產法所定之公用財產 A 房地讓售予申購該房地之甲並完成移轉登記,依該法規定A 房地不得為任何之處分,故主管機關之處分違法,應給予受損害之人民「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