丙起訴請求依民法第767條第一項前段返還其所有權為無理由,試分述如下:
ㄧ、所有權人對於侵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返還之。民法第767條第一項前段訂有明文。而本題有爭議者在於乙是否為無權占有人,而侵害丙之繼承遺產實有疑問,惟通說及實務見解認為,甲將土地出賣並交付予乙,由乙占有使用並長達15年,雖未將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乙,但乙仍具有占有權源,非屬無權占有。
二、民法767條第一項前段之要件為,須為所有權人對於無權占有人侵害其所有權時,始得為止。而本案乙具有占有權源,非屬無權占有,故丙不得主張此權利。
三、又本案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求權時效雖已完成,但仍不影響乙取得所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