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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9年 - 109 原住民族特種考試_四等_地政:民法物權編概要#90899
科目:民法物權編概要
年份:109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甲與乙訂立買賣契約,將其所有之 A 地賣給乙,並交付予乙占有使用收 益,但尚未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而乙已經付清買賣價金。15 年後,甲 死亡,其獨子丙繼承 A 地之所有權,根據民法第 767 條第 1 項前段所有 物返還請求權之規定,丙起訴請求乙返還 A 地,是否有理由?(25 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Joyce Chiang
丙起訴請求依民法第767條第一項前段返還其所有權為無理由,試分述如下:
ㄧ、所有權人對於侵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返還之。民法第767條第一項前段訂有明文。而本題有爭議者在於乙是否為無權占有人,而侵害丙之繼承遺產實有疑問,惟通說及實務見解認為,甲將土地出賣並交付予乙,由乙占有使用並長達15年,雖未將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乙,但乙仍具有占有權源,非屬無權占有。
二、民法767條第一項前段之要件為,須為所有權人對於無權占有人侵害其所有權時,始得為止。而本案乙具有占有權源,非屬無權占有,故丙不得主張此權利。
三、又本案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求權時效雖已完成,但仍不影響乙取得所有權。
詳解 提供者:林德勇

如果丙不能主張767, 那土地會繼續是乙占有,然後土地名義人依然是丙,因為時效已過,這樣有矛盾嗎,民法758不就形同虛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