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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含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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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 - 特種考試外交.民航.稅務.原住民/民法(包括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64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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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試卷:106年 - 特種考試外交.民航.稅務.原住民/民法(包括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64726
科目:民法(含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
年份:106年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106年 - 特種考試外交.民航.稅務.原住民/民法(包括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64726
科目:
民法(含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
年份:
106年
排序:
0
申論題內容
二、甲男與乙女結婚,兩人身無分文,白手起家,育有丙、丁、戊三女。丙已婚,育有 庚、辛二子,丙於民國(下同)104 年 1 月病歿,庚向法院聲明拋棄對丙之繼承權。 甲嗣於 105 年 5 月死亡,丁、戊對庚表示其既已拋棄對其母之繼承權,自無權分受 祖父遺產。查甲乙未約定夫妻財產制,甲遺有財產新臺幣(下同)3000 萬元,乙則 有銀行存款 600 萬元。試附條文與理由,說明甲之遺產應如何分配?(3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