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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含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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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 - 民法總則與親屬編 ~ 三等 戶政#15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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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試卷:100年 - 民法總則與親屬編 ~ 三等 戶政#15302
科目:民法(含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
年份:100年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100年 - 民法總則與親屬編 ~ 三等 戶政#15302
科目:
民法(含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
年份:
100年
排序:
0
申論題內容
二、甲無權代理乙向丙買受土地一筆,價金新臺幣(下同)600萬元,但乙拒絕承認該契約,丙因此受有損害50萬元,有無權利請求損害賠償?於乙拒絕承認後,丙得否主張其為出賣人,請求甲給付600萬元價金?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Onion Guo
1. 依民法170條, 無代理權人甲以代理人之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 非經本人甲同意, 對本人不生效力
2. 依民法110條, 無代理權人,以他人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 對善意相對人, 負損害賠償責任 (信賴保護)
3. 該筆債權契約之兩造為乙和丙, 既然因乙拒絕承認而不生效力, 則無從由甲代位乙而履行契約
4. 甲須賠償丙之信賴損失50萬元
詳解
提供者:cherry chen
一、無權代理人以本人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非經本人承認,對本人不生效力。無權代理人以他人之代理人所為之法律行為,對善意之相對人,負損害賠償之責。是以丙得向甲請求損害賠償。 二、甲係以乙的名義為法律行為,其本身並非契約當事人,基於債權相對性,丙無法要求甲支付600萬價金來屢行該買賣契約,僅能以民法110條,對甲請求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