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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0年 - 110 原住民族特種考試_三等_財稅行政:民法#101097
科目:民法
年份:110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甲死亡後,其遺產由其配偶乙及子女丙、丁繼承。遺產中之不動產部分, 於辦妥繼承登記後,基於乙之請求,與丙、丁達成協議各自分得部分, 但卻遲未基於該協議辦理分割登記。事經二十年後,丁因病死亡,其遺 產由戊繼承。戊乃請求乙、丙依與丁之前述協議,偕同出面辦理分割登 記,詎料戊之請求遭丙拒絕。丙之拒絕是否有理?戊有無得打破此僵局 之救濟方法?(25 分)

詳解 (共 3 筆)

詳解 提供者:Roger

(一)丙之拒絕是否有理?

  1. 丙拒絕辦理分割登記並無理由,依民法第823條第1項前段所示,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

(二)戊有無得打破此僵局 之救濟方法?

  1. 戊得依民法第824條第2項規定,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得聲請法院裁判分割。

裁判字號:

81 年台上字第 2688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81 年 11 月 18 日

要旨:

各共有人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為民法第八百二十三條第一項前段所明

定,此項規定,旨在消滅物之共有狀態,以利融通與增進經濟效益。不動

產共有人協議分割後,其辦理分割登記請求權之消滅時效完成,共有人中

有為消滅時效完成之抗辯而拒絕給付者,該協議分割契約既無從請求履行

,協議分割之目的無由達成,於此情形,若不許裁判分割,則該不動產共

有之狀態將永無消滅之可能,揆諸分割共有物之立法精神,自應認為得請

求裁判分割。


詳解 提供者:dream760829
(一)按實務及學說通說見解向認為不動產分割協議性質為債權契約,任一方請求他方履行分割 協議之權利,亦有民法第 125 條消滅時效規定之適用。
(二)復按民法第824條第二項
詳解 提供者:zue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