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丙之拒絕是否有理?
(二)戊有無得打破此僵局 之救濟方法?
裁判字號:
81 年台上字第 2688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81 年 11 月 18 日
要旨:
各共有人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為民法第八百二十三條第一項前段所明
定,此項規定,旨在消滅物之共有狀態,以利融通與增進經濟效益。不動
產共有人協議分割後,其辦理分割登記請求權之消滅時效完成,共有人中
有為消滅時效完成之抗辯而拒絕給付者,該協議分割契約既無從請求履行
,協議分割之目的無由達成,於此情形,若不許裁判分割,則該不動產共
有之狀態將永無消滅之可能,揆諸分割共有物之立法精神,自應認為得請
求裁判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