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甲某日受聘擔任 A 詐欺集團之車手,向某被害人當面收取詐欺所得之金錢。甲於取得該些金錢後,其友人乙告知 B 詐欺集團亦急需車手,願以 A 詐欺集團的五倍價格聘任甲,甲手上之詐騙所得金錢也可不用繳回。 甲一時心動,便答應轉受聘於 B 詐欺集團,原本應繳交回 A 詐欺集團之 金錢,甲則與乙兩人一起花用完畢而未繳回。試問,甲、乙二人將 A 詐 欺集團詐欺所得金錢花用完畢而未繳回之行為,構成刑法上何罪名? (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