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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4年 - 114 高等考試_三級_法制、智慧財產行政:行政法#128601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年份:114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甲所有之車輛,經民眾檢舉,於民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19 時 40 分許, 行經 A 市某路段時,有噪音妨礙安寧之虞,A 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下稱 A 環保局)114 年 1 月 19 日以 B 函通知甲,限期於 114 年 1 月 27 日前 依 A 環保局指定之時間、地點接受檢測,並完成檢測合格以免受罰。甲 於 114 年 1 月 25 日完成系爭車輛噪音檢測合格。惟仍對 B 函不服,於 114 年 2 月 2 日提起訴願。試問訴願機關應如何為訴願決定?(25 分)
【參考法條】
噪音管制法
第 13 條:「人民得向主管機關檢舉使用中機動車輛噪音妨害安寧情形, 被檢舉之車輛經主管機關通知者,應於指定期限內至指定地點接受檢 驗;其檢舉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28 條: 「不依第 13 條規定檢驗,或經檢驗不符合管制標準者,處機動 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新臺幣 1 千 8 百元以上 3 千 6 百元以下罰鍰,並通 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寶拉
一、系爭B函屬行政處分:
行政程序法第92條略以,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公權力措施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稱行政處分。依題所附參考法條,若甲未依B函指定時間赴檢,將可能受罰鍰處分並被通知限期改善等,顯見B函所稱「通知」赴檢已對甲產生直接法律效果,並且是由A市環保局單方所為之行政行為,該當行政處分而非單純觀念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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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甲之訴願標的(B函)已執行且無回復可能,受理訴願機關應依訴願法第77條第6款為不受理決定:
(一)、訴願法第77條規定訴願管轄機關應下不受理決定之各款事由,其中第6款稱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應為不受理決定。次參考行政訴訟法第6條第1項後段可知,已執行而無回復原狀可能之行政處分或已消滅之行政處分,應行確認訴訟而非撤銷訴訟。
(二)、本案中,甲已依B函指定時間前往受檢並經檢驗合格,意即B函已受執行完畢,且除非時光逆流否則已無回放原狀可能。此時若甲對B函提起訴願,因原處分機關或訴願管轄機關縱認該處分不當或違法,亦無從撤銷或變更而為補救措施,再依釋字第546號意旨審查本案,本案性質並非重複發生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人民得反覆行使之情形,故甲對B函所提訴願,因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而無實益,受理訴願機關應依訴願法第77條第6款規定為不受理決定。
(三)、甲若仍不服B函,應依上述法規,逕向行政法院提起確認行政處分違法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