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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1年 - 101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三等_地政:民法(包括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45187
科目:民法(含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
年份:101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甲以其所有土地供乙設定地上權建築建物。建造建物之初為善意無過失之乙,於建 物完成後經 10 年,乙始察覺建物有部分逾越地界至登記為丙所有之鄰地。乙得否 主張時效取得,請求登記為越界部分之地上權人?(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萬年烤牲

(一)地上權人亦適用越界建築相關規定:

§796、§796-1、§796-2、§800-1

(二)關於時效取得地上權概述:

1.§772:於已登記之不動產,亦仍能時效取得

2.依題示,分述如下:

(1)乙得依§800-1而暫免受拆屋還地:

乙建造建物之初為善意無過失,於建物完成後經10年,始察覺建物有部分逾越地界至登記為丙所有之鄰地,於乙向地政機關申請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前,丙雖得向乙請求拆屋還地(§767),然乙得對丙主張有關越界建築之規定於地上權亦有準用,而暫免受拆屋還地之不利。

(2)乙無法因時效而取得越界部分之地上權:

1.通說認§772須具有「行使地上權之意思」始可主張時效取得

2.實務見解:因時效而取得地上權登記請求權者,不過有此請求權而已,在未依法登記為地上權人以前,仍不得據以對抗土地所有人而認其並非無權占有

3.承前所述,乙雖得主張依§800-1有關越界建築之規定於地上權亦有準用,而暫免受拆屋還地;然乙於占有越界土地之初因「自始欠缺以時效取得地上權」之意思,且又係於「建物完成後經10年始察覺建物有部分逾越地界至登記為丙所有之鄰地」,因此不合於時效取得地上權之要件,故乙將無法主張因時效而取得越界部分之地上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