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地上權人亦適用越界建築相關規定:
§796、§796-1、§796-2、§800-1
(二)關於時效取得地上權概述:
1.§772:於已登記之不動產,亦仍能時效取得
2.依題示,分述如下:
(1)乙得依§800-1而暫免受拆屋還地:
乙建造建物之初為善意無過失,於建物完成後經10年,始察覺建物有部分逾越地界至登記為丙所有之鄰地,於乙向地政機關申請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前,丙雖得向乙請求拆屋還地(§767),然乙得對丙主張有關越界建築之規定於地上權亦有準用,而暫免受拆屋還地之不利。
(2)乙無法因時效而取得越界部分之地上權:
1.通說認§772須具有「行使地上權之意思」始可主張時效取得
2.實務見解:因時效而取得地上權登記請求權者,不過有此請求權而已,在未依法登記為地上權人以前,仍不得據以對抗土地所有人而認其並非無權占有
3.承前所述,乙雖得主張依§800-1有關越界建築之規定於地上權亦有準用,而暫免受拆屋還地;然乙於占有越界土地之初因「自始欠缺以時效取得地上權」之意思,且又係於「建物完成後經10年始察覺建物有部分逾越地界至登記為丙所有之鄰地」,因此不合於時效取得地上權之要件,故乙將無法主張因時效而取得越界部分之地上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