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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0年 - 100地四等地政 民法物權編概要#15645
科目:民法物權編概要
年份:100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甲乙丙共有某土地一筆,應有部分各為1/3,三人訂有分管契約,約定各自分管使用該土地之某特定部分,且約定50年間不得主張分割該共有土地。 試問: 1. 若甲事後將其應有部分移轉登記予第三人丁,則該第三人丁是否應受此不分割契約之拘束? 2. 甲得否未經乙、丙之同意即將其占有使用中之該部分土地,出售並移轉登記予第三人?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蔡峻豪

1. 不得分割協議原則以5年為限;不動產有分管協議者,分割以30年為限,逾30年縮短為30年

2. 依民法第826-1規定,不動產分割協議或管理協議非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3. 故,其分割效力依登記與否而有所不同 4. 甲若有得依819條規定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又第三人得依之管理協議分管特定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