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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含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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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 - 100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三等_地政:民法(包括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46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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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試卷:100年 - 100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三等_地政:民法(包括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46173
科目:民法(含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
年份:100年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100年 - 100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三等_地政:民法(包括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46173
科目:
民法(含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
年份:
100年
排序:
0
申論題內容
二、甲、乙、丙三人於民國 92 年 7 月,合資購買面積 0.45 公頃之耕地一筆,並登記為 分別共有,其應有部分甲為二分之一,乙、丙各為四分之一。嗣三人因故失和,甲 乃於民國 98 年 8 月請求乙、丙協議分割該耕地未果,爰訴請法院裁判分割確定。 裁判分割結果,該耕地歸由甲取得所有權全部,而乙、丙受金錢補償。然而,於甲 申辦分割登記及給付補償予乙、丙之前,乙卻迅即將其原有該耕地應有部分四分之 一出售予丁,並辦畢所有權移轉登記。試附理由分析甲、丙、丁間之法律關係。 (30 分)
詳解 (共 1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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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者:Kapp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