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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含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
> 100年 - 100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三等_地政:民法(包括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46173
100年 - 100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三等_地政:民法(包括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46173
科目:
民法(含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 |
年份:
100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3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民法(含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
選擇題 (0)
申論題 (3)
一、甲於自有 A 地號農地上興建三層樓農舍一棟、鋼筋混凝土造之養魚池一座及水泥鋪 設之晒穀場一面,並種植數十株油桐樹。又,甲於該農舍興建完成後,向登記機關 辦竣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依建物登記簿記載,其建物總面積為 180 平方公尺, 另有附屬建物陽台 20 平方公尺。請解析說明前揭「農舍」、「養魚池」、「晒穀 場」、「油桐樹」及「陽台」性質上,究係為土地、定著物,或為其成分?抑或為 動產?(30 分)
二、甲、乙、丙三人於民國 92 年 7 月,合資購買面積 0.45 公頃之耕地一筆,並登記為 分別共有,其應有部分甲為二分之一,乙、丙各為四分之一。嗣三人因故失和,甲 乃於民國 98 年 8 月請求乙、丙協議分割該耕地未果,爰訴請法院裁判分割確定。 裁判分割結果,該耕地歸由甲取得所有權全部,而乙、丙受金錢補償。然而,於甲 申辦分割登記及給付補償予乙、丙之前,乙卻迅即將其原有該耕地應有部分四分之 一出售予丁,並辦畢所有權移轉登記。試附理由分析甲、丙、丁間之法律關係。 (30 分)
三、試詳細闡述「親屬關係之發生」及「拋棄繼承之效力」之意涵。(4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