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866條抵押權1項規定,不動產所有人於設定抵押權後,於同一不動產上,得設定地上權或其他以使用收益為
目的之物權或成立租賃關係。2項規定,前項情形抵押權人實行抵押權受有影響者,法院得除去該權利或終止租賃關係後拍賣之。3項規定,成立第一項以外權利者,準用前項規定。
故今甲將土地設定抵押權予乙後復與丙成立使用借貸關係,乙實行抵押權時,得依866條規定,聲請法院除去該使用借貸關係後拍賣以獲得清償,甲丙間之使用借貸關係消滅。
4F說法有誤,使用借貸為不要式契約,無須登記,無塗銷登記之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