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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8年 - 108 稅務特種考試_三等_各科別:民法#78944
科目:民法
年份:108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民法物權編之抵押權,於普通抵押權外,並規定有最高限額抵押權,普 通抵押權與最高限額抵押權有何不同?(13 分)甲於民國 107 年 2 月 1 日 向乙借款 500 萬元,將其所有土地一筆設定抵押權於乙(經登記);嗣 甲又於同年 5 月 1 日將該土地貸予丙使用,由丙設置停車場,約定使用 借貸期限至 110 年 12 月 31 日;乙於 108 年 6 月 30 日屆清償期未受清 償,經聲請法院裁定拍賣該抵押之土地後,聲請執行,丙對該土地之使 用借貸關係,是否因拍賣而消滅?(12 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112高考上榜謝謝阿摩摩友

依866條抵押權1項規定,不動產所有人於設定抵押權後,於同一不動產上,得設定地上權或其他以使用收益為

目的之物權或成立租賃關係。2項規定,前項情形抵押權人實行抵押權受有影響者,法院得除去該權利或終止租賃關係後拍賣之。3項規定,成立第一項以外權利者,準用前項規定。

故今甲將土地設定抵押權予乙後復與丙成立使用借貸關係,乙實行抵押權時,得依866條規定,聲請法院除去該使用借貸關係後拍賣以獲得清償,甲丙間之使用借貸關係消滅。

4F說法有誤,使用借貸為不要式契約,無須登記,無塗銷登記之情事。

詳解 提供者:cf0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