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摩線上測驗 登入

申論題資訊

試卷:98年 - 98 高等考試_二級_一般行政(兩岸組一)、一般行政(兩岸組二)、人事行政、戶政(兩岸組)、司法行政(兩岸組)、法制:行政法研究#48419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年份:98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我國國家賠償法第 11 條第 1 項規定:「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或自提出請求之 日起逾三十日不開始協議,或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六十日協議不成立時,請求權人 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但已依行政訴訟法規定,附帶請求損害賠償者,就同一原事 實,不得更行起訴。」行政訴訟法第 2 條規定:「公法上之爭議,除法律別有規定 外,得依本法提起行政訴訟。」同法第 7 條規定:「提起行政訴訟,得於同一程序 中,合併請求損害賠償或其他財產上給付。」同法第 12 條則規定:「民事或刑事 訴訟之裁判,以行政處分是否無效或違法為據者,應依行政爭訟程序確定之。前項 行政爭訟程序已經開始者,於其程序確定前,民事或刑事法院應停止其審判程序。」 請就上述規定,說明人民受到違法行政處分的侵害,造成損害時,其正確的救濟途 徑為何?(3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