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外國人乙與我國國民結婚,以依親事由申請在臺居留權獲准。居留期間,乙因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觸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 2 年確定。內政部移民署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32 條第 3 款與第 36 條第 2 項規定,廢止乙之居留許可,並令其應依限出國。若乙不服廢止處分,提起行政訴訟,訴訟繫屬中,並向行政法院聲請停止執行。請問:乙之聲
請有無理由?
【參考法條】
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 32 條:
移民署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或廢止其居留許可,並註銷其外僑居留證:
三、經判處一年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但因過失犯罪或經宣告緩刑者,不在此限。
第 36 條第 2 項:
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移民署得強制驅逐出國,或限令其於十日內出國,逾限
令出國期限仍未出國,移民署得強制驅逐出國:
八、有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情形,經撤銷或廢止居留許可,並註銷外
僑居留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