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一般認為法院應全面審查不確定法律概念的解釋與適用,僅在少數例外 情形,才適用判斷餘地理論。然而,為何要承認判斷餘地?是否存有判 斷餘地,該如何認定?有關核能發電廠之設置與運轉等許可行政行為, 應否承認行政機關享有判斷餘地,理由何在?試申述之。(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