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題內容
三、銓敍部 87 年 4 月 16 日 87 台法二字第 1611027 號書函:「公務員服務法第 14 條
第 1 項規定:『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其依法令兼
職者,不得兼薪及兼領公費。』揆其本旨,期使公務員一人一職,以專責成,不
兼任他項業務,俾能固守其職分以免影響公務。惟政府機關為使政務推動順利,
藉由各種傳播媒體與民眾溝通意見,間有其必要,故各機關衡酌實際,亦得指派
所屬公務人員定期或不定期於傳播媒體提供與本職業務相關之資訊,以增加民眾
瞭解政府施政理念之管道,並助業務之遂行。」問:本則書函之概念、法律性質
及效力為何?(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