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摩線上測驗 登入

申論題資訊

試卷:104年 - 104 司法特種考試_四等_法院書記官、執達員、執行員:民法概要#24836
科目:公職◆民法概要
年份:104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三、甲盜用其父親乙之印鑑及印鑑證明,私自以乙之名義將乙價值新臺幣 1000 萬元之房 屋一棟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與知情之丙,以擔保甲丙間本金最高 600 萬元之債權。 該抵押權登記後,甲向丙借款 500 萬元。嗣後不久,乙因意外死亡,甲為唯一之繼 承人。乙死亡後,甲又向丙借款 100 萬元。其後清償期屆至,甲無力清償該 600 萬 元債務及 50 萬元利息,請問:該抵押權之效力如何?(25 分)

詳解 (共 3 筆)

詳解 提供者:桃樂
甲依乙之名義,係屬無權代理,無權代理者,對本人不發生效力。若經本人同意者,始發生效力,或經相對人催告,亦得發生效力。 丙為知情者,非屬善意第三人,非交易保障對象。 然因乙死亡, 甲是唯一繼承人,於未拋棄繼承情況下,故應承擔乙之財產上一切權利義務。並於乙死亡後,甲仍向丙借貸100萬元,故抵押權效力僅就乙死亡後,最高限額抵押權債務人,轉由甲承擔後, 所發生100萬債權,為抵押權效力所及。 最高限額抵押之約定額度,包含債權及其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等,超過部分無優先受償之權。 民法第881條之二明確規定採債權最高限額說。
詳解 提供者:Zhe Hong
丙可依印證證明及抵押權證明一併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將向法院申請假處分,待法院裁定後將其甲之繼承不動產作其移轉或拍賣後拿其價金
詳解 提供者:106高普財稅正額雙榜

(一)甲設定抵押權為效力未定:
       甲盜用其父親乙之印鑑及印鑑證明,私自以乙之名義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於知情之丙,故丙不得依民法第169條表見代理之規定,令乙負授權人之責任。次依同法第170條之規定,無代理權人以代理人之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非經本人承認,對於本人,不生效力。故係爭抵押權之效力為效力未定。

(二)抵押權之效力是否因乙之死亡而有效:
       本題中,乙因意外死亡,甲為唯一之繼承人,依繼承之規定,繼承人因被繼承人死亡而概括繼承被繼承人之一切權利義務,包含無權代理設定抵押權之承認權。唯有學者認為,本於誠信原則,甲原為無權代理,縱然繼承本人之承認權,亦不得拒絕承認,以保護交易安全。依此,該抵押權設定應該有效。

(三)丙僅得就600萬之範圍實行最高抵押權
       1.按民法第881條之2規定,最高限額抵押權之擔保範圍包含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與擔保債權合計不逾最高限額範圍者,始受最高限額抵押權之擔保。
       2.本題中,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為600萬元,即範圍為600萬元,利息50萬,合計已逾600萬元之範圍,故超過之部份不受最高限額抵押權之擔保。故,丙僅得就600萬元之範圍內實行抵押權。

 

參考來源:http://angelo-li.blogspot.tw/2016/01/1000-600-500-100-600-5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