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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8年 - 108 原住民族特種考試_三等_地政:民法(包括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79023
科目:民法(含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
年份:108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三、甲男與乙女為夫妻,生下丙、丁兩名子女,甲嗣於民國 107 年 2 月死亡。 經查甲乙未約定夫妻財產制,均無婚前財產,甲留下遺產新臺幣(下同) 5000 萬元,乙有郵局定存 1000 萬元。試問甲死亡後,乙、丙、丁可分 得多少財產?(3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Oscar Chang
乙:2000萬元 丙及丁各10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