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題內容
三、甲為某詐欺集團首腦,製作交戰手冊,吸收乙、丙、丁參加,訓練其話
術,由乙先打電話給被害人,告訴他們其銀行戶頭涉及洗錢被凍結,須
由地檢署監管,再派遣丙佯裝地檢署之檢察官陪同被害人至銀行領款,
而丁則負責在社群媒體上刊登廣告,吸引投資人投資不存在之虛偽公
司。前後共獲利新臺幣(下同)五千萬元。甲將其中五百萬元分給丙,
兩百萬元分給丁,一千萬元轉匯給在酒店上班的女友 A(知情此乃詐欺
所得)。丙以該筆款項作為頭期款買房,丁則將分得之款項交給不知情兒
子 B,B 付給代辦留學公司 C。請問甲、乙、丙、丁之行為如何論處?
又如何沒收犯罪所得?(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