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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97年 - 97-2 司法特種考試_四等_執行員:行政法概要#48603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年份:97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三、甲為乙國立大學的專任副教授,甲提出教授升等案後,業經乙大學其所任職的系所, 將甲的著作送請校外的該專業領域學者專家審查通過,並已通過該系與院的審查合 格。但是,最後乙大學的校教評會以「無記名」且「不具理由」的投票方式,對甲 做成未通過升等的決議。請問:甲在行政救濟中如何主張其救濟理由。(4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