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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8年 - 108 關務特種考試_三等_財稅行政、關稅法務:民法#75749
科目:民法
年份:108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三、甲有一宗 A 地,於向乙銀行融資借款時,為乙銀行設定普通抵押權;嗣 後,甲復以 A 地為丙設定普通地上權。丙在 A 地上興建 B 屋,於丙向丁 銀行融資借款時,以 B 屋為丁銀行設定普通抵押權。債務清償期屆至, 甲無力清償債務,乙聲請法院拍賣 A 地,因丙之普通地上權致影響法院 之拍賣時,法院應如何處理丙在 A 地之普通地上權?債務清償期屆至, 丙無力清償債務,丁聲請法院拍賣 B 屋時,法院應如何處理丙在 A 地之 普通地上權?(25 分)

詳解 (共 3 筆)

詳解 提供者:Joyce Chiang
1.甲得於A地設定抵押權後,在設定地上權或其他用役物權或與丙於A地上成立租賃關係,並不影響A地抵押權之行使,民法866定有明文。
詳解 提供者:鍾濟丞

丁拍賣B屋為甚麼不是跑876條法定地上權?

詳解 提供者:Joyce Chiang
1、民法866條,所有權人於不動產上設定抵押權後,得於該不動產上設定地上權或其他用役物權或成立租賃關係,並不影響抵押權之行使。
抵押權人於行使抵押權時,如因前述權利或租賃關係致影響其抵押權者,得聲請法院除去其權利或終止租賃關係。
2、本案甲無法負擔其債務,乙銀行的聲請法院除去其地上權及租賃關係後拍賣之;又若為免房屋因失去其地上權而遭拆除有損於經濟整體利益,亦得就該房屋併付拍賣,但對於B屋乙銀行並無優先受償之權(民法877參照)
3.民法877-1於建築物設定抵押權,建築物拍賣時該建築物存在所必要之權利得移轉者,應併付拍賣,但債權人就其權利賣得之價金無優先受償之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