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甲有一宗土地並於其上自建違建 A 屋一棟。甲於民國 75 年 1 月 1 日向 乙借款 1,000 萬元,約定於 87 年 1 月 1 日清償,並以其土地為乙設定抵 押權。甲屆期未清償借款,乙遂於 107 年 1 月 1 日向法院聲請拍賣甲之 土地。甲以請求權消滅時效完成為由抗辯,主張法院不得實行抵押物之 拍賣,更進一步表示若土地被拍賣,他要以建物所有人的身分,行使優 先承買權,請問甲之主張有無理由?(3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