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甲所有土地座落於湖畔,經向乙縣政府申請興建 1 棟地上 22 層地下 1 層共 61 戶建築物之建造執照,並經乙發給建造執照。丙不服,以該建造執照所核准興建之建築物,位於丙所有住宅之正前方,如將來興建完成,勢必影響丙住宅之景觀、日照而折損其房屋之價值。試問丙得否以利害關係人身分提起訴願、行政訴訟?
參考法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23 條規定:「住宅區建築物之高度不得超過 21 公尺及 7 層樓。但合於左列規定之一者,不在此限。⋯⋯。依本條興建之建築物在冬至日所造成之日照陰影,應使鄰近基地有 1 小時以上之有效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