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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 99年 - 99-2 司法特種考試_四等_執行員:行政法概要#12053
99年 - 99-2 司法特種考試_四等_執行員:行政法概要#12053
科目:
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
年份:
99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4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選擇題 (0)
申論題 (4)
一、行政程序法第 8 條規定:「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並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請說明信賴保護原則的要件。
二、請說明行政裁量之概念,及其裁量瑕疵的種類為何?
三、甲所有土地座落於湖畔,經向乙縣政府申請興建 1 棟地上 22 層地下 1 層共 61 戶建築物之建造執照,並經乙發給建造執照。丙不服,以該建造執照所核准興建之建築物,位於丙所有住宅之正前方,如將來興建完成,勢必影響丙住宅之景觀、日照而折損其房屋之價值。試問丙得否以利害關係人身分提起訴願、行政訴訟?
參考法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23 條規定:「住宅區建築物之高度不得超過 21 公尺及 7 層樓。但合於左列規定之一者,不在此限。⋯⋯。依本條興建之建築物在冬至日所造成之日照陰影,應使鄰近基地有 1 小時以上之有效日照。」
四、甲有土地一筆,向乙縣政府申請建造執照,並經乙發給建造執照。嗣丙公司函知乙,上開建造執照係於丁地方法院完成查封登記後所核發,違反強制執行法第 51 條規定,應即撤銷。經乙審查屬實,認甲提供不實資料,致乙依該資料作成違法行政處分,乃撤銷上開建造執照。甲不服,循序提起行政訴訟,有無理由?
參考法條:強制執行法第 51 條第 2 項:「實施查封後,債務人就查封物所為移轉、設定負擔或其他有礙執行效果之行為,對於債權人不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