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乙對丙可依流抵契約或選擇聲請拍賣請求A地所有權或就價金優先受償(民873-1、873)。
2.乙對甲可依消費借貸契約,請求返還1億元借款(民478)。
3.抵押權不因甲讓與A地於丙而消滅,乙得對丙主張抵押權存在(民8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