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乙間之代理關係
§103、§167、§107
(二)甲得以該債權之消滅時效已完成而拒絕給付
1.§129時效中斷之事由:消滅時效因「請求、承認、起訴」等事由而中斷
2.實務見解:所謂承認,指義務人向請求權人表示「認其請求權存在」之觀念通知;又承認不以明示或默示為限
3.本題,乙以甲之代理人名義回函答覆丙稱「確知有丙所請求之債務之存在,其償還則請俟甲返國後處理」等語觀之,代理人乙僅有認知此項債務之「事實」存在,並非知悉丙有此債務請求償還之「權利」存在,且亦未承諾償還,而係交由甲回國後由本人親自處理,故甲以該債權之消滅時效已完成而拒絕給付(§144),有理由
4.如丙為保障其權利,應於提出該償還債務之請求後六個月內,依法起訴(§130),始能確保其請求權未罹於時效,併予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