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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1年 - 101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三等_地政:民法(包括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45187
科目:民法(含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
年份:101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三、甲因工作關係須長期出國,乃託乙代為處理其出國期間除處分其財產外之一切事務 的管理,並授與乙為處理該等事務之代理權。甲出國後,乙於某日接獲甲之債權人 丙請求甲償還借款的存證信函,曾耳聞甲丙間金錢借貸關係的乙不知該筆借款之 15 年 的消滅時效期間已即將完成,仍以甲之代理人名義回函答覆丙稱「確知有丙所請求 之債務之存在,其償還則請俟甲返國後處理」。甲於乙回覆予丙半年後返國時,丙 向甲請求返還借款,甲以該債權之消滅時效已完成而拒絕給付。甲之拒絕給付是否 有理由?(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萬年烤牲

(一)甲乙間之代理關係

§103、§167、§107

(二)甲得以該債權之消滅時效已完成而拒絕給付

1.§129時效中斷之事由:消滅時效因「請求、承認、起訴」等事由而中斷

2.實務見解:所謂承認,指義務人向請求權人表示「認其請求權存在」之觀念通知;又承認不以明示或默示為限

3.本題,乙以甲之代理人名義回函答覆丙稱「確知有丙所請求之債務之存在,其償還則請俟甲返國後處理」等語觀之,代理人乙僅有認知此項債務之「事實」存在,並非知悉丙有此債務請求償還之「權利」存在,且亦未承諾償還,而係交由甲回國後由本人親自處理,故甲以該債權之消滅時效已完成而拒絕給付(§144),有理由

4.如丙為保障其權利,應於提出該償還債務之請求後六個月內,依法起訴(§130),始能確保其請求權未罹於時效,併予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