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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7年 - 107 地特四等 民法物權編概要#73399
科目:民法物權編概要
年份:107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三、甲乙共有 A 地,應有部分各為二分之一。雙方口頭約定以 A 地之中線為 中心,各自使用中線之左半邊與右半邊。甲將其應有部分出售於丙並辦 理移轉登記完畢,惟丙對雙方使用 A 地之口頭約定,並不知悉。嗣後丙 即對乙主張應重新約定使用之部分。乙以 A 地使用方式行之多年,且甲 未經他共有人之同意即擅自出售應有部分,拒絕承認丙為 A 地共有人及 丙之請求。試問:乙之拒絕有無理由?(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I’m 佳雞
本件,甲、乙二人皆同意該地之中線左、右兩邊各自使用,性質上屬全體共有人同意之分管契約, 即指共有人間約定各自分別占有共有物之特定部分而為管理之契約,其性質為諾成契約,口頭約 定亦有效成立。且甲將其應有部分出賣於第三人丙,亦為合法有效,現今該地之共有人為乙、丙。 惟甲將該出賣於第三人丙時,其與乙早已有分管契約之約定,則第三人丙是否應受原所有人與他 共有人間分管契約之拘束?依民法 826 條之 1 第 1 項前段:「不動產共有人間關於共有物使用、 管理、分割或禁止分割之約定或依第八百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所為之決定,於登記後,對於應有部 分之受讓人或取得物權之人,具有效力。」本件,甲、乙二人並未就該約定分管事項登記,是以 該約定並不拘束受讓人丙,丙自可以向乙主張重新約定使用收益之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