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摩線上測驗 登入

申論題資訊

試卷:111年 - 111 高等考試_三級_地政:民法(包括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編)#109614
科目:民法(含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
年份:111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三、甲、乙為配偶,育有丙、丁二子,甲、乙自身之資力均已不能維持生活, 丙、丁二子均為成年,且皆有正職,故有一定資產收入。乙死亡後,甲 與丙同住,甲、丙、丁之間並未達成協議以給付金錢作為扶養甲之方法。 其後,甲死亡後,丙主張甲於生前均由丙扶養照顧,援引不當得利之法 律關係,請求丁應返還丙所代墊之費用,丁以未經親屬會議為辯,請求 法院駁回丙之聲請,是否有理由?(3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