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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含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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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 - 民法總則與親屬編 ~ 三等 戶政#15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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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試卷:100年 - 民法總則與親屬編 ~ 三等 戶政#15302
科目:民法(含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
年份:100年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100年 - 民法總則與親屬編 ~ 三等 戶政#15302
科目:
民法(含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
年份:
100年
排序:
0
申論題內容
三、甲、乙為夫妻,婚後乙對丙負有票據債務新臺幣100萬元,乙應以何種財產對丙負清償責任?是否因甲、乙夫妻財產制之不同而有不同之結論?
詳解 (共 3 筆)
詳解
提供者:Onion Guo
1. 法定財產制 與 分別財產制, 依1023條規定各自以自己財產清償, 如有以自己財產替他方償債之情形, 可依1023-1 要求償還, 雖在婚姻關係存續中亦可
2. 分別財產制, 依1046條規定, 以共同財產或各自之特有財產清償
詳解
提供者:Amy
婚後債務 法定財產制或約定 財產制(有「共同財產制」和「分別財產制」兩種) 在法定財產制中,夫或妻債務之清償,依民法第一千零二十三條(各自清償債務) 之規定,夫妻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之責。基本上妳是不會受到先生之債務所影響的。但妳先生之債務人,於對妳先生求償未果時,可以依民法第一千零十一條之規定,向法院聲請,宣告你們夫妻改用分別財產制。若妳們夫妻被宣告改為分別財產制的話,那依民法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規定,妳先生就擁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屆時妳先生之債權人,就可以行使代位請求權,向法院提告請求妳先生之財產剩餘分配款。如此妳的財產就會受到先生之債務影響了。簡單來說,妳先生若無力清償債務時,債權人就有可能依法執行妳名下之財產的。
詳解
提供者:Newwang C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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