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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4年 - 104年身障特考四等民法物權編概要#43039
科目:民法物權編概要
年份:104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三、甲、乙、丙均分共有各具三分之一應有部分之土地。甲以其應有部分供丁設定抵押 權後,甲、乙、丙協議分割由甲取得原共有土地之四分之一部分,其餘則由乙、丙 均分,並由乙、丙以金錢補償甲未能按其原應有部分受分配不足部分。如丁不同意 上述協議分割結果,其得為如何之主張?如丁同意上述協議分割結果,其得為如何 之主張?(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