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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5年 - 105 高等考試_三級_法制、法律廉政:刑法#54165
科目:三等/三級◆刑法
年份:105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三、某市政府之公務員依法拆除一棟違法經營之餐廳時,該餐廳的經營者以及其親友約 三十餘人,擋在該餐廳前面進行抗爭。當公務員欲突破人牆時,事先邀集群眾並且 在場指揮的某甲,大聲號令在場的群眾以雞蛋攻擊公務員。此外,在場尚有某乙與 某丙,此二人並未親自對公務員投擲雞蛋,只是,其中的某乙不斷幫忙搬雞蛋,而 某丙則是不斷大叫:「趕走這些拆餐廳的人!」試問某甲、某乙、某丙三人,各成立 何罪?(25 分)

詳解 (共 3 筆)

詳解 提供者:Gray Meng

這題不能解第150條,公然聚眾施強暴脅迫罪嗎?

詳解 提供者:Sunny Su

個人淺見,認為甲乙丙三人基於犯意聯絡、行為分擔,只有成立妨礙公務、聚眾妨害公務二罪之共同正犯,而未成立「劇中不解散罪」,蓋因聚眾不解散罪尚須「以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之要件,惟題目未明,罪疑為輕,不應論以該罪!!

此外,甲該當136條不純正身份犯(首謀)之要件,應另以重罪論之。

詳解 提供者:Gray Meng

所以第150條是用在什麼情況呀?集會遊行不解散,然後施強暴脅迫嗎?

只是如果對公務員就是成立第136條而不會成立150條?

但本題的情況感覺也是集會遊行啊,只是非法的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