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題不能解第150條,公然聚眾施強暴脅迫罪嗎?
個人淺見,認為甲乙丙三人基於犯意聯絡、行為分擔,只有成立妨礙公務、聚眾妨害公務二罪之共同正犯,而未成立「劇中不解散罪」,蓋因聚眾不解散罪尚須「以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之要件,惟題目未明,罪疑為輕,不應論以該罪!!
此外,甲該當136條不純正身份犯(首謀)之要件,應另以重罪論之。
所以第150條是用在什麼情況呀?集會遊行不解散,然後施強暴脅迫嗎?
只是如果對公務員就是成立第136條而不會成立150條?
但本題的情況感覺也是集會遊行啊,只是非法的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