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原住民丙依據法令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後,發現 A 鄉公所占用部分 其所有之原住民保留地之土地為公共道路。丙認為其受有損失,請求 A 鄉 公所補償。若 A 鄉公所認為其不符合補償要件,不予核定補償。請問:丙 若欲請求補償費,應如何提起行政救濟?
【參考法條】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第 37 條第 6 項:
原住民保留地之所有權取得資格條件與程序、開發利用與出租、出租衍生收益之管 理運用及其他輔導管理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
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
第 41 條:
原住民使用之原住民保留地及其所有之地上改良物,因政府興辦公共設施,限制其 使用或採伐林木,致其權益受損時,應予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