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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4年 - 114 關務特種考試_三等_財稅行政、關稅法務(選試英文)、財稅行政、關稅法務(選試日文):行政法#126669
科目:公職◆行政法(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年份:114年
排序:2

申論題內容

三、原住民丙依據法令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後,發現 A 鄉公所占用部分 其所有之原住民保留地之土地為公共道路。丙認為其受有損失,請求 A 鄉 公所補償。若 A 鄉公所認為其不符合補償要件,不予核定補償。請問:丙 若欲請求補償費,應如何提起行政救濟?

 【參考法條】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第 37 條第 6 項:

原住民保留地之所有權取得資格條件與程序、開發利用與出租、出租衍生收益之管 理運用及其他輔導管理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

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

 第 41 條:

原住民使用之原住民保留地及其所有之地上改良物,因政府興辦公共設施,限制其 使用或採伐林木,致其權益受損時,應予補償。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Yeji
謝謝底下網友的指教,大家可以看看評論及最高行政法院110年度抗字第298號裁定
 
我覺得可以參考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判字第254號行政判決作答:
丙應提起課予義務訴訟,請求A鄉公所先作成補償處分後,丙再依此補償處分提起一般給付訴訟,請求如數發給,以實現其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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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題時一直搞混,下面是公用地役關係補充:
1.若對補償金額不滿意,提起課予義務訴願+訴訟。
2.若行政法院已裁定課予義務訴訟確定,行政機關遲不作成補償處分,可以依此為強制執行名義(行政訴訟法305、306、最高行政法院106年1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
3.若行政機關已作成補償處分,但遲不給付,提起一般給付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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歡迎指正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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