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法官釋字188號解釋:本院就人民不服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下稱通傳會)之行政處分所提之訴願,因通傳會組織法及其他法規就其訴願管轄機關並無特別規定,而通傳會係行政院所屬之行政機關,其層級相當於部會等之二級機關,故應依訴願法第4條第7款規定,由行政院管轄。
(二)現行法制:為維護獨立機關能夠獨立行使職權,自主運作之地位,故近年立法院修法,刪除有關人民不服獨立機關之行政處分之訴願程序,而逕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以尊重獨立機關之獨立自主運作地位。
以上之規定,人民不服通傳會之行政處分,得直接提起行政訴訟,免除訴願的救濟程序。
PS:公平交易委員會(公平會)與通傳會相同,均得直接提起行政訴訟,免除訴願救濟程序。
惟中央選舉委員會仍需要經過訴願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