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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8年 - 108 稅務特種考試_三等_各科別:民法#78944
科目:民法
年份:108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連帶債務為各債務人具有連帶關係的複數主體債務,其成立之原因為 何?(13 分)甲、乙應連帶向丙返還借款 200 萬元,但丙應向乙給付票 款 150 萬元,上開債務均已屆清償期,但丙未對乙為請求,而向甲請求 返還借款 200 萬元,甲以乙對丙之債權 150 萬元為抵銷,主張其僅應清 償 50 萬元而已,甲之主張有據否?(12 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逆行的刺蝟頭
民法§272: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
無前項之明示時,連帶債務之成立,以法律有規定者為限。

連帶債務成立原因:
1.當事人明示
2.法律規定(ex:§28法人董事、§185共同侵權行為人、§187法定代理人、§188僱用人)
詳解 提供者:112高考上榜謝謝阿摩摩友

甲之主張為有理由。

甲乙對丙成立272條規定之連帶債務關係,依273條規定,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復依277條規定,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對於債權人有債權者,他債務人以該債務人應分擔之部分為限,得主張抵銷。

故本題中,丙得向甲為全部給付之請求,而甲得依277條主張因乙對丙有150萬元債權,於乙150萬元應分擔之部分為限,抵銷丙之150萬元債權,僅須給付剩餘之5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