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之主張為有理由。
甲乙對丙成立272條規定之連帶債務關係,依273條規定,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復依277條規定,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對於債權人有債權者,他債務人以該債務人應分擔之部分為限,得主張抵銷。
故本題中,丙得向甲為全部給付之請求,而甲得依277條主張因乙對丙有150萬元債權,於乙150萬元應分擔之部分為限,抵銷丙之150萬元債權,僅須給付剩餘之5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