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 無效: 第111條 無效之行處分 六款:處分機關、證書、不能實現、犯罪、公序良俗、專屬管轄、其它重大明顯之瑕疵。 第112條 行政處分一部份無效者,其它部分仍為有效。但除去該無效部分,行政處分不能成立者,全部無效。 第113條 無效行政處分之確認 救濟:行政訴訟法第6條 確認訴訟 違法得撤銷 第117條 違法行政處分之撤銷 第118條 違法行政處分撤銷之效力 第119條 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 第120~121條 救濟:第128條、訴願行政訴訟 瑕疵補正 第114條 行政處分瑕疵之補正 瑕疵之變體 行政程序法第98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