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攔住乙向其借錢的行為,成立刑法第346條恐嚇取財罪:
(一)、主觀上,甲具有故意,由其取財之目的係為償還賭債,顯見甲亦具有不法所有意圖。
(二)、客觀上,甲是否有對乙進行恐嚇,亦言之甲是否對乙進行惡害告知?本文認為,一般情形下,於下班時段的捷運站,遭身著墨鏡與口罩者開口即借錢,並不該當恐嚇。因相較於深夜空無一人之捷運站,下班時段捷運站人潮洶湧,當事人可藉公眾之力使行為人退卻,即行為人無法製造被害者易陷於恐懼之狀態。然就本案而言,甲已深知乙生性膽小且具有被搶之經驗,乙即有可能有PTSD,甲利用對乙之優勢認知而針對性對乙為上述行為,應評價甲對乙進行恐嚇,而乙雖答「好的、 好的」並給甲5000元,然從其後續快速跑離現場的舉動,應認乙係陷於恐懼而為,並非出於真致性的同意,本案並非雙方合意的借貸契約。
(三)、甲無阻卻違法事由及阻卻罪責事由,成立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