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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8年 - 108 關務特種考試_三等_財稅行政、關稅法務:民法#75749
科目:民法
年份:108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甲被乙脅迫,與乙訂立贈與契約,將 A 地贈與給乙,並以移轉所有權之 意思將 A 地登記在乙名下。乙轉售於善意之丙,並依讓與合意移轉所有 權登記於善意之丙。甲於脅迫終止後一年內,撤銷甲乙間之贈與契約及讓 與合意,並根據民法第 949 條之規定向丙請求回復 A 地。丙則主張不知 甲被乙脅迫之情事,根據民法第 759 條之 1 第 2 項之規定善意取得 A 地 之所有權。請問甲與丙之主張,何者比較有理由?(25 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Yi Der Lin
丙之主張較為可採,因依據民法759-1第二項規定,不動產物權具有公示外觀,對於交易安全之保障較為重要,分述如下: 1.甲被以脅迫,與乙訂立贈與契約,將A地贈與乙,依據民法92條關於意思表示不自由之規定,甲得因此撤銷之,同條第2項規定,受詐欺之意思,期撤銷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依本條之反面解釋,受脅迫之意思表示不自由,其撤銷可茲以對抗善意第三人丙,又物權行為與債權行惟系出於同一瑕疵,故依據共同瑕疵理論之意旨,物權行為與債權行為同其命運,規於無效,是故甲自德依據民法767條一項中段,對甲主張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2.惟依據759-1不動產物權具有公示外觀,對於交易安全之保障較為重要,是故丙得依此主張不動產物權之取得,無須負所有權返還責任。
詳解 提供者:Joyce Chiang

一、甲得依92條撤銷其意思表示

二、依92條但書被詐欺之撤銷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故被脅迫之撤銷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三、民法949、950原所有權人,非基於其意思表示而喪失其所有權者,得於喪失所有權之翌日起2年內,主張返還,但須先支付現占有人支出之價金費用
二、依據759-1善意受讓不動產所有權規定應較優先於494之債權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