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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物權編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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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 - 108 地方特考_地政_四等:民法物權編概要#81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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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試卷:108年 - 108 地方特考_地政_四等:民法物權編概要#81507
科目:民法物權編概要
年份:108年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108年 - 108 地方特考_地政_四等:民法物權編概要#81507
科目:
民法物權編概要
年份:
108年
排序:
0
申論題內容
一、甲登記為A地所有人。甲出賣且交付A地於乙。乙隨即出賣且交付A地 於丙。試問:甲請求丙返還 A 地於自己,有無理由?(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沛沛
甲請求丙返還A地為無理由。
甲出賣A地給乙,但未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故甲乙間買賣契約雖成立,但所有權仍屬甲。
嗣後乙賣A地給丙,乙非所有人,乃無權處分A地,惟依據民法第759條之1第2項之規定:「因信賴不動產登記之善意第三人,已依法律行為為物權變動之登記者,其變動之效力,不因原登記物權之不實而受影響。」
因此縱使乙為無權處分,但因形式外觀上登記為所有權人,(若)且丙為善意,則仍生物權變動之效力,丙
仍因善意受讓及本條之效力而取得A地之所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