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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物權編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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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 - 108 地方特考_地政_四等:民法物權編概要#81507
科目:
民法物權編概要 |
年份:
108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4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民法物權編概要
選擇題 (0)
申論題 (4)
一、甲登記為A地所有人。甲出賣且交付A地於乙。乙隨即出賣且交付A地 於丙。試問:甲請求丙返還 A 地於自己,有無理由?(25 分)
二、甲登記為 A 地所有人。A 地市價新臺幣(下同)6 千萬元。乙對丙負有 6 千萬元借款債務。甲於 A 地上設定普通抵押權於丙,用以擔保乙對丙 所負之該筆借款債務。丁與丙訂立連帶保證契約,用以擔保乙對丙所負 之該筆借款債務。乙屆期遲未清償對丙所負之 6 千萬元借款債務。丙請 求丁履行保證債務。丁以 6 千萬元清償對丙所負之保證債務。試問:丁 就此對甲有何權利得以主張?(25 分)
三、甲登記為 A 屋所有人。乙以自己之材料,承攬甲 A 屋的重大修繕,約定 報酬若干元,且報酬包括材料費在內。乙完成 A 屋的重大修繕工作。試 問:乙依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甲償還材料之價額,有無理由?(25 分)
四、甲、乙與丙登記為 A 地之分別共有人,應有部分各 3 分之 1。甲、乙與 丙就 A 地成立分管契約,約定由丙占有、使用收益與管理 A 地。該分管 契約業經登記於土地登記簿。丙出賣且移轉其 A 地之應有部分,以及交 付 A 地於丁。丁因此占有、使用收益與管理 A 地。甲請求丁返還 A 地 於共有人全體,有無理由?(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