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甲將A車交付予以乙,移轉給乙的物權行為,因為構成通謀虛偽意思而為無效。甲仍為A車所有人。
b.後來乙用自己的名義,將A車賣給丙,買賣契約部分因為是負擔行為,不以有處分權為必要,當然有效。移轉該車、交付該車的物權行為,當然乙欠缺處分權,而構成無權處分,效力未定。
c.依題意丙是善意且非因重大過失,所以:
(a)丙可以依照民法§801+民法§948,善意取得A車之所有權。
(b)丙也可以主張適用民法§87 I但書規定,主張甲乙之間的通謀虛偽意思的效力,不能對抗善意的丙。因此取得A車之所有權。只是學說上認為,善意取得的規定屬特別規定,因優先適用。故丙因此依民法§801+民法§948,善意取得A車之所有權。
d.當然丙取得A車所有權,甲就喪失所有人身分。甲對丙就不能用依照民法§767 I前段規定,返還A車;其次,丙既然根據善意取得A車之所有權,是有法律上原因而取得利益的,所以甲對丙也不能主張不當得利的返還。
e.甲僅能向無權處分人乙,主張不當得利返還,和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