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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0年 - 100年原住民族考四等民法物權編概要#45428
科目:民法物權編概要
年份:100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甲有 A、B 二地,移轉 A 地所有權於乙,地政機關人員誤登為 B 地,嗣後,乙將該 B 地出賣與丙,並已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請問丙是否取得該 B 地之所有權?其 法律依據為何?(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106高普財稅正額雙榜

丙若為善意則取得B地之所有權,反之,則否。

依據民法第759條之1第二項:因信賴不動產登記之善意第三人,已依法律行為為物權變動之登記者,其變動之效力,不因原登記物權之不實而受影響。


丙因信賴B地所有權人為乙,而與乙訂立買賣契約,負擔行為不以有處分權為必要,買賣契約為有效,雖依第758條辦理不動產登記,應而使物權行為生效,但乙非事實上B地所有權人,僅為登記名義人,故為無權處分,效力未定(第118條第一項)

查本題,不知丙為善惡意,假設丙為善意,則可依第759條,取得B地所有權;反之,丙為惡意,則不得主張善意取得B地所有權

附帶提之,若丙為惡意,則甲可依第767條向丙主張所有物返還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