丙若為善意則取得B地之所有權,反之,則否。
依據民法第759條之1第二項:因信賴不動產登記之善意第三人,已依法律行為為物權變動之登記者,其變動之效力,不因原登記物權之不實而受影響。
丙因信賴B地所有權人為乙,而與乙訂立買賣契約,負擔行為不以有處分權為必要,買賣契約為有效,雖依第758條辦理不動產登記,應而使物權行為生效,但乙非事實上B地所有權人,僅為登記名義人,故為無權處分,效力未定(第118條第一項)
查本題,不知丙為善惡意,假設丙為善意,則可依第759條,取得B地所有權;反之,丙為惡意,則不得主張善意取得B地所有權
附帶提之,若丙為惡意,則甲可依第767條向丙主張所有物返還請求。